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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新国标发布,报警系统强制应用范围再拓展!6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3-02-23 09:53:11 作者:Administrator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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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全文登载了国家标准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该公告还同时废止了781项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相关强制性条文 。








本次公告对于国家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部分条款作了调整,废止了其中的8.4.1及8.4.3两项强制性条文,同时又在国家标准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新增加了8.3.1、8.3.2、8.3.3三项条款,进一步扩大和明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建筑防火设计过程中的强制应用范围。

工业建筑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矿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以下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丙类高层厂房;

2.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生产场所;

3.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民用建筑

以下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建筑;

  2. 旅馆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图书或文物的整仓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级市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养老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另外,除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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